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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交房中有什么陷阱?
发布时间:2018-04-13

   王先生在北京城郊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住房,按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在2 00 6年5月3 0日,但是,不知什么原因,楼体建设一直没有完工,交房也就一拖再拖,直至一年后的6月1日,开发商才通知收房。当王先生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时.,却遭到了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不可抗力”造成逾期交房,自己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一般均约定有交房时间,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仍十分普遍,一般来说,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预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标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确定。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预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但是,多数房地产开发商会以“不可抗力"造成逾期交房为缘由,而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由于大多数消费者对“不可抗力"的内容不了解,也很难对其进行认定,往往只能任由开发商“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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